劳动合同法1年总结(精选多篇)

时间:2024-10-22 16:47:28
劳动合同法1年总结(精选多篇)[此文共17329字]

第一篇:劳动合同法1

错误!未指定书签。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目录[隐藏]

一、基本概述

二、合同条款

三、合同特征

四、合同的作用

五、合同的效力

六、合同的订立方法

七、合同的期限

八、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

九、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行为

十、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十二、终止合同的条件

十三、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十四、劳动合同适用法律法规

十五、劳动合同必须约定哪些事项

十六、合同样本(全员劳动合同)

十七、保障合同的有关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

合同内容一、基本概述

二、合同条款

三、合同特征

四、合同的作用

五、合同的效力

六、合同的订立方法

七、合同的期限

八、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

九、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行为十、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十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十二、终止合同的条件十三、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十四、劳动合同适用法律法规十五、劳动合同必须约定哪些事项十六、合同样本(全员劳动合同)十七、保障合同的有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合同内容

一、基本概述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概念及结构

[1](1)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3)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4)生产条件或工作条件;(5)劳动纪律和政治待遇;(6)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违约责任;(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9)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二、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合同特征

劳动合同的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2、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3、它是 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五、合同的效力

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引起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2、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约定制造冰毒、假钞等。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3、意思表示不真实。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的。4、合同形式不合法。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依法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等。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六、合同的订立方法

1、原则《劳动合同法[2]》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2、签订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七、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有3种,分别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八、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

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九、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行为

原则有1、亲自履行原则;2、权利义务统一原则;3、全面履行原则;4、协作履行原则。行为有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不履行和单方不履行。

十、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有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或废止;2、用人单位转产或调整、改变生产任务;3、用人单位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4、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5、法律允许的其它情况。程序有1、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2、按期作出答复;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十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双方自愿;2、平等协商;3、不得损害一方利益。

十二、终止合同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十三、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可约定两种形式的违约责任,一是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采用这种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不要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另外,这里讲的违约,或者称违反劳动合同,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违约程度比较严重,达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 ……此处隐藏13309个字……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你应当要制定规章制度,履行民主程序,那么,我们也应当把我们单位内部的履行民主程序给它制度化,这样就可以保证不管这个单位换多少个领导者,人力资源部换多少个领导者,那么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它是不变的,可以减少人为的因素,增强法制的因素。这样的话,能够保证我们的规章制度,更加合法有效,这是第二个建议。第三个建议,那就是一定要注意保留我们履行民主

程序的证据,我们是法制化社会,将来仲裁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的过程当中,涉及到你的规章制度,可能会问你,说你这个规章制度有没有履行民主程序,你要说我履行了民主程序,那么法官可能会问你,有没有证据,所以我们现在就得要考虑我们应当保留什么样的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那么这些证据应该是什么形式的呢?一般来讲都应当是书面的,比如我们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你是不是应该要有一个会议的签到表,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人员的身份,以及本人的姓名,要由本人来签字,以示我们确实召开了这么一次会议。我觉得我们在履行民主过程当中,类似这样的一些证据,要结合本单的一些实际,看一看,应该怎么保留,这样的话,确实能证明我们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当中,是履行了民主程序,这是关于履行民主程序,我想说这么几句,那么再看,第4章,第4条,第4条第3款,这个第3款的规定,是规定了职工和工会它是由监督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这样一种民主权利的,所以像这种民主权利应该怎么体现,在不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有不同的体现。所以像这些东西也应该在刚才我提到的我们企业内部的制定规章制度,履行民主程序的这个规定当中,要把它规定下来,职工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工会用什么样的程序向用人单位提出对规章制度的意见,我们用人单位就要认真地研究,并且给予答复。你不能说是员工跑到人力资源部来说,我对这个规章制度有意见,那么用人单位就得研究一次,工会某一个会员到人力资源部来提了一个意见,我们就得认真研究,不应该是这么杂乱无章,而是应该是有一个制度可循,要把这种发扬民主履行监督程序的一些具体的做法,在我们的履行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当中,也给它规范下来,将来我们用人单位他就比较好操作了,对于这个落实工会和职工的民主监督权,我觉得是有好处的,这是第3款的规定,我们应该要注意的,第四款,第4款,说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我觉得这个第4款的规定,是在这第4条当中的第二个重点这也是民主程序当中的一种,也是民主程序当中的一种,那么不管叫公示也好,叫告知也好,都是要让员工知道,我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规章制度,你只有这样员工才能执行,在目前我们现行的规定下,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的时候,非常关注,你们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不是向员工公示了,如果说你没有公示,那么这个面临的劳动争议有可能就要败诉,因为你的规章制度是不能够作为处理员工依据的,如果你依据它处理了员工,那肯定是站立不住的,所以这个公示的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那么这种向员工公示规章制度,重大事项也是需要保留证据的,那么这些证据应该怎么保留,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做法,为了帮助大家启发思路,我就把工作过程当中遇到的一些向员工公示规章制度的做法,我遇到的做法,向大家介绍一下,也算是抛砖引玉,各个单位应该结合自己的实际,来创造更多向员工公示的方式,那么我遇到的方式主要有这么几种,第一种就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当中,应该有一个条款约定,怎么约定呢,大概是这样的,说甲方的下列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附件,然后把跟劳动者相关的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一一给它列上,这是一种方式,有的单位是采取制定综合性规章制度的方式,比如制定了一份员工手册,里面包括若干个单项规章制度,那么这个规章制度约定的时候就更方便了,我遇到不少单位,就是在合同当中约定说甲方的员工手册为本合同的附件,在发生争议的时候,一般的来讲,法官仲裁员都会确认这是一种向员工公示规章制度的方式,但是需要用人单位注意的是你约定了你的规章制度是本合同的附件,一定要注意,把你的规章制度让员工一一地阅知,你不能文字上只说是附件,实际上你不让人家看,这种做法那是不妥当的,那将来是不利于我们管理的,这是第一种方式,第二种方式,就是有的单位人员并不多,效益还可以,所以人就把所有的规章制度,印制了一大批,凡是新入职的员工,每人一册,在发放的同时,要设立设置一个签领单,规章制度的签领单,由劳动者签收,上面要有签领的时间,签领的人员的姓名,一定要由本人签字,这种做法我也遇到过,我认为这是一种最好的公示方式,因为员工手册,或者说规章制度,你是已经交给了他本人,由他自己的签字确认,所以这就是我们向他公示也好,告知也好的一种最好的方式,这在法律上肯定是站的住的,这是第二种方式。第三种方式是什么呢?就是新员工入职的时候,单位没有印那么多规章制度,就请新员工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一一地传阅,一一地传阅,传阅完之后,要填一个单子,这个单子有的是叫确认书,有的是叫承诺书,不管叫什么名字,内容大体都是一样的,就是说本人已阅知什么单位的什么什么规章制度,并愿意自觉遵守,下面就是确认人,或者是承诺人,冒号,然后由本人签字,填写时间,这也是一种向员工公示的方式,这是第三种。第四种,我们任何一个单位的规章制度,都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过一段时间,可能就要对原来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或者要制定新的规章制度,怎么样向员工

公示,有的单位是采取变更劳动合同书的方法,共同签一个《劳动合同变更书》,把我们的附件,规章制度的附件给它变更一下,但是有的单位说,人员太多,这种方式太麻烦,工作量太大,那么这张签到表也是一种向员工公示规章制度的证据,所以我觉得在我的工作过程当中,也遇到过这样一种公示的方式,这就是第四种方式。第五种方式,就是有的单位说了,说我们单位所有的规章制度都在局域网的某一个栏目当中公开公布,我应该怎么样公示呢?这个我也见到过,有的单位是在劳动合同当中,专门约了一条,说甲方实行无纸化办公,所有的规章制度都在局域网什么栏目当中公布,乙方承诺,每天上班至少阅览该栏目一次,这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很清楚,这是一种方式。然后呢,一定时期内,请公证处做一次公证,公证说我这个局域网什么栏目当中有哪些规章制度,这个公证书跟这个劳动合同是一组证据,来证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公示了这些规章制度,这也是一种做法,但是这种做法也有不同的意见,因为他毕竟是电脑上的东西,证据力度不是很够,这个所以有一些不同的意见对这种做法。所以在这我也想向大家提示一下,电脑上的比如电子邮件,再比如我们手机发的短信,有些人经常问,说这能不能做证据啊?我们说应当说是可以的,但是这种证据有赖于对方当事人的认可或者是不认可,只要对方说我没见过这个东西,那么这个东西就不能作证了。我随便说一个例子,如果员工要是向我们人力资源部发了一个电子邮件,说我要辞职,我觉得这个电子邮件你最好的方式是要把它打出来,请本人签字确认。这样的话,才能把这个电子邮件的证据力度落到实处,否则的话,将来有可能会给我们带来麻烦,这就是我要说的第一点,用人单位你是制定规章制度,决定重大事项,需要履行民主程序,需要向劳动者公示,我们应当特别注意的一些问题。我提的建议就这么三点。

《劳动合同法1年总结(精选多篇)[此文共17329字].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